活祭简谱,大力水手的老婆,邴志刚
(1.1)指定的限制 只有部长认为赔偿协会有权对其不少于85个成员征收分摊费用,该费用为每个成员平均年保险费收入的百分之一,并且该费用足够赔偿协会作为赔偿费用时,才能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指定赔偿协会。 (2)例外 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能从事再保险而不能从事保险的外国公司, (b)部长认为其它赔偿计划已足够满足该类保险的赔偿; (c)在加拿大承保火灾险中各类风险的外国公司是火灾共同保证基金的成员; (d)该外国公司是外国友好福利社团,或者是双方或多方保险交易所; 1991,C,47,S,591;1996,C,6,S,86;1997,C,15,S,305; 单列的基金 592、 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限制的基金 除非得到批准承保人寿保险中的风险,否则,外国公司不得 (a)在加拿大签发保险单; (b)根据保险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指导,而接受或留存保险单股息或红利,或者接受保险单转让时或保险单到期时,以及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付的保险单收益。外国公司就保险单和其接受或留存的金额所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作为特定财产构成部分的基金的市场价。 593、 须要单列基金的情形 外国公司根据本法第592条签发保险单的,或者根据该条接受或留存金额的,应当就这些保险单或金额。 (a)单独设立账户; (b)建立和维护一项或多项基金,以作为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财产组成部分,并与其它在加拿大的财产区分。其金额依承担赔偿责任的市场价而确定。 594、 针对单列基金的请求 针对根据保险单和本法第593条要求在加拿大设立的基金的索赔请求,或针对所设立基金金额的索赔请求优先于其它任何针对该基金财产的请求,包括根据《清理和重组法》第161条之规定提出的请求。但以该单列基金具体且可确认的财产作为其它应付款的物权担保的除外。 1991,C,47,S,594;1996,C,6,S,167;1997,C,15,S,306; 595、 请求的限制 外国公司根据保险单在加拿大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根据本法第593条之规定就所设立的单列基金金额承担的责任, (a)不导致针对该公司在加拿大其它财产的请求,但如果该基金财产不足以满足该外国公司根据保险单或其金额所承诺的最小支付额,则不在此列; (b)在该基金财产不足以满足索赔请求时,导致针对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其它财产的索赔请求,该索赔请求优先于根据《清理和重组法》第161条第2款之规定提出的请求。 1991,C,47,S,595;1996,C,6,S,167; 再保险 596、 (1)规则 议会议长可以就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保险单制定规则,对外国公司就其承担的风险进行再保险的范围进行限制。 (2)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制定的规则可以规定主管人可以依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或行使规则确定的自由裁量权。 597、 (1)关于相关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 除经主管人同意外,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在加拿大承保的风险交由与其相关的非公司或非外国公司当事人进行再保险。 (2)相关当事人的含义 为本条之目的,相关当事人是指与外国公司有关的,根据第X部分精神确定的当事人。该含义可随情况需要做出修改。 借款费用 598、 借款费用的定义 为本条及第599条至第605条之目的,借款费用是指在为保证或保险单的现金转让价值贷款或支付预付款时, (a)用于贷款或预付款式的利息或折扣; (b)由借款人支付给外国公司的相关费用,或由借款人支付给可由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任何人的相关费用,以及规定属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费用。 599、 (1)披露借款费用——贷款 外国公司不得将其贷给自然人的、在加拿大应偿还的贷款归入其在加拿大的财产。除非根据本法第600条计算和表示的借款费用,已经由外国公司或按规定以法定的方式在给予贷款时或给予贷款之前,向借款人作了披露。 (2)不适用的情形 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以不动产做抵押担保的,该贷款超过250.000美元或其它规定的金额; (b)未以不动产做抵押担保的,该贷款超过100.000美元或其它规定的金额; (c)属于规定的贷款类别的贷款。 600、 借款费用的计算 应当根据借款人应正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以规定的方式计算借款费用;同时,借款费用应当以每年的费率表示,在规定情况下,也可以美元和美分表示。 601、 补充披露 当外国公司提供了贷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第599条的规定作出有关的信息披露,同时该贷款须在未来确定的日期偿还或分期偿还,该外国公司应当根据规则,向借款人披露下列信息: (a)借款人是否有权利在贷款到期日前偿还贷款,如果有,披露下列信息: (i)有关借款人可以行使该权利的情形之细节; (ii)在借款人行使该权利时,部分借款费用是否可减除、所减除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借款人需支付费用或罚金,则说明费用或罚金的计算方法。 (b)如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偿还贷款或未在预定的时期偿还分期贷款,则披露借款人因未能偿还贷款而根据贷款合同需支付的费用或罚金的细节。 602、 披露贷款费用——预付款 对为保证而支付的预付款之借款费用或为在加拿大的保险单的现金转让价值而支付的预付款之借款费用,法律已经规定其披露方式的,外国公司不得支付预付款,除非依照规则计算和表示的借款费用已经由外国公司或按规定以法定的方式在支付预付额时或支付之前向保险单持有人作了披露。 603、 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则 议会议长可以制定下列规则: (a)涉及外国公司向借款人披露借款费用和借款费用减除的方式和时间之规则; (b)涉及借款费用计算方法之规则; (c)涉及以美元和美分表示借款费用的情形之规则; (d)确定不适用本法第599条第1款或第601条、不适用上述规则或不适用任何指定条款的贷款类别之规则; (e)确定不适用本法第602条,不适用本规则或不适用任何指定条款的预付款类别之规则; (f)涉及本法第599条至602条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费用、罚金、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之规则; (g)禁止强加本法第601条规定的费用或罚金之规则,或者在可以强加时,制定该费用或罚金的限额之确定规则; (h)涉及借款费用减除的计算方法之规则,或者涉及本法第601条第a款第ii项规定的减除份额之规则; (I)涉及实现本法第599条至第602条的目的所必须事项之规则。 604、 处理投诉的程序 (1)外国公司应当 (a)建立处理加拿大客户对其借款费用披露或计算方法提出的投诉之程序。该借款费用是指应在加拿大偿还的贷款的借款费用,或者是为支付保证预付款和为在加拿大的保险单现金转让价值支付预付款时产生的借款费用; (b)指派高级职员或雇员负责实施这些程序; (c)指派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或雇员接收和处理投诉。 (2)向主管人提交有关程序的材料 外国公司应当向主管人提交建立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之副本。 605、 (1)与主管人的接触 公司应当以规定的方式向提出前条所指投诉的加拿大客户提供规定的资料。 该资料须与这些客户如何与金融机构主管处取得联系有关。 (2)报告 主管人应当准备一份报告,根据《金融机构主管处法》第25条之规定,该报告涉及本条第1款所指的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该消费者须已穷尽了外国公司根据第604条第1款第a项之规定建立的投诉处理程序,并且就投诉与主管人进行了联系。 (3)报告的内容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之要求,该报告应当将涉及外国公司根据本法第604条第1款第a项之规定而建立的投资处理程序之信息和涉及投诉及其数量、性质和处理的主管人所起的作用包括在内。 杂项条款 606、 (1)受保护的预付 外国公司不得将其贷给自然人的、应当在加拿大偿还的任何贷款包含在其在加拿大的财产之中,也不得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预付额或任何分期付款的禁止条件。 (2)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情形 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 (a)以不动产抵押作担保的贷款; (b)超过100,000美元或其它规定数额的贷款的主要部分。 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