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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1)申请 如根据本部分之规定,申请主管人批准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该申请必须提交主管人,同时按照主管人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材料和证据,包括: (a)有关法人章程的材料,如该法人既不是协会,也不是交易所,还应包括其成立文书的副本,该副本须经主管原始成立文件的高级职员证明。 (b)以主管人要求的形式提交向根据本条第3款委任的在加拿大的主要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资料。 (c)以主管人要求的形式提交该法人财务状况及其所承保的业务状况的报告,以及主管人所要求的涉及法人偿付能力和履行义务能力的额外报告和资料。 (d)提交必要证据,以使主管人确信:根据成立国法律,该法人有权承保其在加拿大欲申请承保的各类风险。 (e)如该法人为友好福利社团, (i)须以主管人要求的形式,提交由该友好福利社团的精算师所做的精算评估报告。该报告对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的财产,或主管人确定的任何迟于该日期前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在考虑预期责任和收益的情况下,对该友好福利社团掌控的任一福利基金进行评估。 (ii)提交精算师的意见,该意见须表明该友好福利社团可用于福利基金的财产以及虽于评估日以后从成员处获得,但因其数额而在评估日已有效的保险费、会费和其它收入,足以支付该基金所有到期债务,而无须减除或减少。 (f)涉及该法人投资、保险单出贷的决议副本,涉及该法人根据本法第615条第1款之规定欲建立和遵守的标准和程序的决议副本。 (2)代理权的内容 本条第1款第6项所指的代理权必须 (a)包括法人主要代理机构的地址; (b)明确授权主要代理人,有权接收根据加拿大法律做出的来自于部长或主管人的所有通知。 (3)主要代理人的委任 外国公司应当委任在加拿大有经常居住地的自然人为其主要代理人,以实现本部分规定之目的。 580、 意思通知的公告 在提交有关本法第579条第1款的申请之前,法人应当以主管人认可的方式,在《加拿大公报》以及该法人在加拿大的主要代理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地附近流通的报纸上公告其欲作出申请的意思,须连续4周,每周至少1次。 581、 (1)做出批准令的条件 只有法人满足下列条件时,主管人才能根据本部分作出命令,批准法人从事保险, (a)该法人已有的信托财产达到法律规定的价值; (b)该法人已根据本法第623条为其在加拿大的保险业务委任了精算师,根据本法第633条,委任了审计师。 (c)该法人已为其主要代理机构确定了固定场所。 同时,本法所有其它相关要求已得到遵守。 (2)做出批准令的条件 一项批准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命令可以包括与本法规定一致并且主管人认为合适的、与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业务相关的条件和限制。 (3)过渡性条款 已根据《外国保险公司法》第7条或第25条之规定,或者根据《加拿大和英国保险公司法》第196条或第219条之规定,向总财产管理官交存保证金的外国公司,应当在本条生效后,议会议长确定的日期内,申请返还这些保证金。 (4)在加拿大的财产 本条第3款所指保证金被认为是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财产的组成部分,直至返还给交存该保证金的外国公司。 582, (1)允许的保证金 根据本法第581条第1款第a项之规定,法人信托取得的财产可组成非抵押保证金,或经加拿大或某个州保证,作为保证金。 (2)其它允许的保证金 信托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根据主管人设立的条件和主管人接受的价值组成其它保证金。 583、 批准令的内容 在一项批准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命令中,下列事项应当列明: (a)该外国公司从事保险时使用的名称, (b)该命令的生效日期, (c)该外国公司有权承保的风险类别, (d)与本法一致并且主管人认为合适的、涉及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的保险业务的条件或限制。 584、 (1)公告 收到批准其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命令,该外国公司应当在其主要代理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地附近流通的报纸上发布关于命令已做出的公告。 (2)《加拿大公报》上的公告 主管人应当因此在《加拿大公报》上发布本条第1款所指的有关命令已做出的公告。 585、 名单的公布 每一个季度,主管人应当在《加拿大公报》上公布 (a)外国公司的名单; (b)主管人所做的批准外国公司承保各类风险的命令中确定的各类风险的清单; (c)外国公司主要代理人名单; (d)外国公司主要代理机构所在地清单。 586、 (1)变更 对于批准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命令,主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进一步的命令 (a)确定外国公司有权承保的其它类风险; (b)规定条件或限制。这些条件或限制须与本法一致,与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的保险业务相关,并且主管人认为合适。 (c)修改或废除命令中的授权或命令所须遵守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但做出任何进一步的命令之前,主管人应当给予外国公司就该进一步命令做出陈述的机会。 (2)至(6)[已废除,1996,C,6,S,85] 1991,C,47,S;586;1996,C,6,S,85; 587、 主要代理人或主要代理机构的变更 外国公司变更其主要代理人或主要代理机构地址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后立即提交委任新主要代理人的代理权的材料,或者包含代理机构新地址的材料。 587.1 (1)限制的交易 除根据本条之规定,外国公司不得 (a)转让其所有或部分在加拿大的保险单,或者对其所承担的,与其在加拿大的保险单有关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再保险。 (b)对任何法人在加拿大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单,进行购买或再保险。 (1.1)排除在外的普通再保险 第1款不适用于外国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的再保险。 (2)部长的批准 经部长批准,外国公司可以 (a)向另一有权接受转让的公司、社团或外国公司转让其在加拿大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单,或者将其所承担的,与其在加拿大的保险单有关的全部或部分风险交由另一有权公司、社团或外国公司进行再保险。 (b)由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有权从事保险的任何法人对其所承担的,与其在加拿大的保险单有关的全部或部分风险就赔偿进行再保险。 (c)对任何法人在加拿大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单进行购买或再保险。 (3)规定的交易 本条第2款中描述的交易如果是法律规定的交易或者属于某一类规定的交易,则无须得到部长的批准。 1997,C,15,S,303;1999,C,1,S,9; 各类保险 588、 (1)对再保险的限制 对列于主管人所做的、批准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的命令中确定的风险,外国公司可以进行再保险,但该命令对该外国公司从事再保险有限制的除外。 (2)注册证书中条件的延续 根据《外国保险公司法》或《加拿大和英国保险公司法》第Ⅷ部分的规定而颁发的注册证书中或者任何其它授权中记载的、对外国公司再保险做出的限制性条件,在本部分生效前仍未期满或仍未被撤回的,可以被视为是主管人所做的、批准外国公司从事保险的命令中规定的条件。 589、 禁止复合型的外国公司存在 如果主管人发布或变更命令,以批准外国公司在加拿大从事保险,会导致该外国公司既能承保人寿保险中的各类风险,又能承保除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个人意外事故保险、疾病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类别中的风险,那么,主管人不得发布或变更命令。 1991,C,47,S,589;1997,C,15,S,304。 590,(1)已有复合型外国公司的保留 尽管有本法第589条之规定,本法第576条第4款和第588条第2款仍可允许外国公司在加拿大既承保人寿保险中的各类风险,又承保除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个人意外事故保险和疾病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类别中的风险。 (2)单独设立人寿保险账户 本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公司应当就人寿保险、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中的各类风险的保险,单独设立账户和基金,以与为其它保险中各类风险的保险所设立的账户分开。 591、 (1)赔偿协会 每一个在加拿大有未付保险单的外国公司,应当加入部长根据该类保险而发布命令所指定的任何一个赔偿协会,成为其成员。 |